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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茶叶盒装卖,新加包装仍担责

  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03年注册了“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茶、茶叶代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同时对信阳毛尖茶的术语、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级和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及证明商标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2020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发现某电商平台店铺“琛牌茶叶专营店”内销售“新茶上市信阳毛尖250克封口袋装散茶礼盒”的产品,包装礼盒上使用“信阳毛尖”字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店铺经营者某茶叶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产品,停止非法使用“信阳毛尖”商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某茶叶公司于电商平台购买包装礼盒,散装茶叶则来源于某农业合作社,后期进行重新包装并在电商平台店铺中销售。最终,法院认定某茶叶公司进货散装茶叶,将散装茶叶重新包装,突出使用“信阳毛尖”标识的行为,在未能证明被控侵权的茶叶来源于“信阳毛尖”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也不能证明其产品符合“信阳毛尖”的品质要求的情况下,构成侵犯“信阳毛尖”的证明商标专用权,并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了“信阳毛尖”商标知名度、宣传力度、被告侵权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持续时间、销售额、侵权方式等因素,判令赔偿损失25000元。

  【法官说法】

  农产品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散装售卖,也可以包装后销售,在销售商经营过程中,就存在一些“加包装、傍名牌”的销售乱象。本案中,销售商自行购置散装茶叶,购置带有“信阳毛尖”标识的包装礼盒,整合之后在某电商平台平台上售卖“信阳毛尖”产品,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商家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信阳毛尖”指定的生产地域范围以及特定的的品质要求,因此商家已经构成对于“信阳毛尖”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