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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标题勿随意,混淆视听也侵权

  “库尔勒香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告尔勒香梨协会诉称,被告某农业公司未经其允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果蔬专营店”,并在商品链接名称介绍“河北赵县雪花梨皇冠梨鸭梨早酥梨库尔勒香梨6000g”,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农业公司抗辩称自己销售的梨商品包装上未使用任何与“库尔勒香梨”相同相似的文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店铺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虽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库尔勒香梨”字样,但是在商品链接标题上显著使用了“库尔勒香梨”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果蔬专营店售卖的香梨产自“库尔勒香梨”原产地,构成对证明商标(地理标示)“库尔勒香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该农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库尔勒香梨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250元。

  【法官说法】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时,一旦链接标题或关键词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容易误认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体现了线上销售的特点,线上销售为了检索方便,普遍做法是给商品销售链接“起标题”、设置“关键词”,以便消费者能迅速在海量商品中查找到需要的商品。但是在设置关键词、链接标题之时,销售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万不可随意设置链接标题及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