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也是我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2018年5月其发现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东北五常大米优质新米稻花香大米真空包装5公斤装”的大米产品,要求被告山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大米产品确系山西某公司于某电商平台平台上销售,产品外包装是该公司自行印制并作为产品包装使用。该大米产品包装袋正面左上角标有该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九州香”商标,右边竖列印有“古法自然稻花香大米源于黑龙江五常”,其中“五常”二字较其他字体更大、更明显,且用方框予以标示,包装袋背面标有种植基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山西某公司使用“五常”标识并未经过证明商标权利人同意。
最终,法院认定山西某公司构成对“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人已经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并在包装上予以标明,但同时在包装上使用“源于黑龙江五常”的文字,且“五常”二字显著程度超过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控侵权人使用其自身的商标及“五常”标注方式不规范,“五常”文字字体突出、用方框特别标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品质和产地产生误认;且被控侵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也未与权利人履行规定的申请手续。因此本案被控侵权人的使用方式构成侵权,也为此承担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