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郑某某、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所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兼具“违约型”和“非法获取型”两种模式,本案判决对此予以准确区分,并根据不同的行为模式确定了相应的损失计算方式,对类案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案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庭,由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一审当庭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共计300余人旁听庭审,“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推文阅读量突破10万+,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件的宣传警示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分为“违约型”和“非法获取型”两种,各有不同的行为模式和损失计算方式。对行为人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合法、正当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后违约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应认定为“违约型”,损失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在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时,权利人销售利润损失依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方式计算。对不属于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合法、正当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则可合理推定行为人系利用工作便利,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属“非法获取型”,损失数额可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在商业秘密无实际发生的许可使用费时,可采取评估虚拟许可使用费的方式确定。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刑初35号

  【案情介绍】

  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王公司)是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其数字调音台产品曾获“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该公司是“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信息和“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016年底,郑某某在担任音王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参与研发期间,产生利用公司“最佳的压缩器”技术另立公司自行生产数字调音台销售牟利的念头,并拉拢丘某某(音王公司电子工程师)等人入伙。郑某某、丘某某自2017年开始利用音王公司的技术设备试产样机,丘某某还窃取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的源代码。2018年,郑某某、丘某某先后离职,利用郑某某离职时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数字调音台。2019年,郑某某指使他人成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专门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至2019年11月案发,共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

  2018年4月至5月,郑某某隐瞒其准备离职并另立公司的真相,以将卡迪克数字调音台相关技术资料放于其处备份为由,骗得音王公司“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资料。郑某某随即指使丘某某筛选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经鉴定,“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某、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丘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中郑某某的行为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丘某某的行为属于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郑某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郑某某在第一笔事实中具有坦白情节。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于2021年4月22日判决: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丘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相关犯罪工具、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丘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