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作为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3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本案是浙江法院适用该解释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最终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商标权人3055万元的赔偿请求,彰显了浙江法院严厉惩戒恶意侵权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决心和能力。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中“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的含义,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贡献了典型案例和司法智慧。
【裁判要旨】
“故意”和“情节严重”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侵权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标识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以及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数额应当分别计算,选择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基数时可参考同行业利润率,在综合考虑销售规模和数量等证据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范围,最终确定的赔偿总额应为基数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
【案情介绍】
美国“惠氏”是婴幼儿奶粉知名品牌,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有权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和进行维权。914401115583999384(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拥有“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其与惠氏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陈泽英与管晓坤曾系夫妻,管晓坤在香港设立惠氏中国有限公司,后陆续受让“惠氏”“Wyeth”等商标并许可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使用,两人还设立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氏公司)等销售实体,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实施侵权行为;杭州向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笛公司)成立时亦将“惠氏”作为企业字号,与原广州惠氏公司共同经营网上店铺销售侵权产品,获利巨大。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陈泽英、管晓坤、广州正爱公司、青岛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5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六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青岛惠氏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各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原广州惠氏公司的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故以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以侵权获利的3倍计算赔偿金额。该院遂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六被告停止侵害,并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有关赔偿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5万元。
六被告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各被诉方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在权利人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式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根据二审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参考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侵权人提交的财务数据计算出侵权期间的营业总收入以及以经销商数量与年购货指标计算销售收入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再综合考虑侵权方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恶意注册商标后在全国100多个地级市发展经销商、在线上开设多家店铺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故本案赔偿总额应为基数的4倍。据此,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综上,该院于2021年4月26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