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
【案情摘要】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新型公司)系“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等技术秘密权利人。梁某、刘某原系青岛新型公司技术人员,二人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被告人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新型公司所有,仍在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秘密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任职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还在经济层面予以惩罚,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同时对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吴仲雷、人民陪审员杨洋、人民陪审员胡冬梅,法官助理王源冰,书记员贾贝贝。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圣林、法官李英三、法官徐友仁,法官助理任秀秀,书记员王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