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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用塑化装置”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

  原告:江苏金浦顺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浦顺公司)

  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日照市监局)

  第三人: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盛公司)

  【案情摘要】金浦顺公司系“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金浦顺公司认为东盛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日照市监局行政处理。日照市监局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驳回金浦顺公司的全部请求。金浦顺公司认为上述行政裁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冷却外壳”与涉案专利“加热外壳”不构成等同不当,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日照市监局撤销涉案行政裁决并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明确限定了“加热外壳”,且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亦记载“只要具有加热功能即可”,故该限定是明确的,被诉侵权产品“冷却外壳”与涉案专利“加热外壳”不构成等同,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金浦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青岛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日照市辖区内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的裁判,通过对行政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对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形成保护合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纪晓昕、人民陪审员刘淑芳、人民陪审员姚蔚,法官助理姜杨,书记员王蕾、许郑楠、国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