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知产公司)
被告: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都公司)
【案情摘要】华润知产公司系“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等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華潤萬象城”商标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集团)于2008年注册;“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系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在“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注册之前,华润集团旗下公司运营的“万象城”项目已经对上述商标大规模使用并进行宣传推广。华都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宣传中使用了经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祥隆公司)授权使用的“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祥隆万象城”商标系祥隆公司于2013年注册。华润知产公司认为“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都公司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侵害了“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华都公司停止使用“祥隆万象城”注册商标及其他相关被诉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都公司使用的“祥隆万象城”虽为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早于“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时间,但“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在祥隆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房地产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祥隆公司作为房地产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涉案“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华都公司在涉案楼盘上使用“祥隆万象城”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涉案楼盘项目与权利人“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侵害了涉案“themiXc萬象城”“万象城”商标权。法院判令华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7.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件。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侵害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等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判,通过司法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科学界定了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有效制止了恶意抢注并使用该抢注商标的行为,拓宽了企业品牌做大做强的法律空间。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郭静、人民陪审员辛凤英、人民陪审员牟敦荣,法官助理姜杨,书记员孔帅、国莹莹。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晓华、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赵有芹,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