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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简称青科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晨源公司)

  【案情摘要】青科公司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青科公司认为晨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混凝土搅拌拖泵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晨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晨源公司在其网站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害了青科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法院判决晨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实际发生为前提。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即可能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者延迟专利权利人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专利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的,可以基于具体案情,着重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侵权情节等,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坚决依法惩处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利权保护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郭静、人民陪审员王文积、人民陪审员王国际,法官助理姜杨,书记员殷圣芳、孔帅。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周平、法官潘才敏,法官助理徐世超,书记员胡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