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受害单位软件安装的技术人员,接触了受害单位设置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离职后,利用知道软件的账号、密码,从而登陆受害单位的网站下载该软件,并通过使用其他软件破解该软件的授权证书技术保护措施。然后利用破解后的软件向客户推广并进行交易,通过向客户安装使用该软件,即复制发行使用该软件牟取非法利益,当达到刑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定罪量刑数额时,应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深圳市环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享有“环球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TMS)V4.0”(以下简称GDC TMS软件)的著作权,该软件可实现对影院放映内容、放映授权、设备状态等集中管理。TMS系统由主服务器等硬件及TMS软件组成。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1月入职环球公司,任客服部主管,2012年11月离职,后加入深圳铭科魅影公司。被告人施某于2010年入职环球公司,任环球公司TMS系统工程师,负责为客户安装环球公司TMS软件和实施,2013年10月离职,2014年起为深圳铭科魅影公司工作。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4月入职环球公司,任客服工程师。
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得知被告人施某离职后仍掌握环球公司TMS软件,遂与被告人施某、深圳铭科魅影公司商议共同推广、销售TMS系统牟利。被告人施某利用在环球公司工作时掌握的TMS系统账号、密码,登录环球公司FTP下载TMS软件,使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破解软件对TMS软件授权证书进行破解。被告人王某、施某、深圳铭科魅影公司向全国16家影院推销并安装TMS系统,其中就TMS软件违法所得数额为182526.31元。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王某、施某、深圳铭科魅影公司推荐销售了3家TMS系统客户,违法所得数额为30720元。
裁判内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害单位环球公司依法享有TMS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被告人施某实际接触并通过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获取TMS管理系统软件。被告人王某、施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全国16家影院推销并安装TMS系统,其中就复制发行TMS软件违法所得数额为182526.3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数额为3072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复制发行他人软件牟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该案证据材料多,案件事实复杂,在犯罪行为的查明、计算机软件侵权对比同一性的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面分析论证扎实,定罪量刑严谨细致。该案的判决,依法有效打击了严重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对同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参考借鉴意义,对鼓励创新,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