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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视界(深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平、李铁、刘练、马令绿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要旨

  1.外国影视作品在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未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该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针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外著作权人影视作品的侵权及犯罪行为。

  2.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取储存于软件后台的电子数据分类统计后形成的鉴定结论,经当事人确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案情介绍

  大千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视界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负责大千视界APP中影片的上线下线工作。大千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千视界”的视频播放APP程序,并于2018年5月份上线运行。该程序上线后,由刘某、马某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国内外影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下,通过“大千视界”视频APP上线提供给用户观看,该APP采取免费会员和收费VIP会员的方式,免费会员只能免费观看影片片头5分钟,收费VIP会员不仅可以免广告打扰观看未经授权的影片,同时可以将未授权的影片下载到设备中。2020年1月10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发现该线索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张某、李某、刘某、马某于当天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大千视界公司APP后台数据进行提取鉴定:从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该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数量为302部,用户观看次数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数量70部,用户观看次数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大千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40余万元。

  裁判内容

  一审认为,大千视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传播他人的电影作品,其传播的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50万余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的行政副总裁,李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的首席运营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马某作为大千视界公司内容部的主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四人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四人在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李某、刘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人均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大千视界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马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国和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对其影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我国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平等保护,对此类在互联网上奉行“拿来主义思想”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增强了全民的知识经济保护意识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对前期行政执法案件形成的证据的采纳问题,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探索性适用,遵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审查相关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经法庭查证属实后,依法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作为广东省唯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