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全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稳健”商标的知名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使用于细菌过滤效率远低于医用口罩标准的口罩,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又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稳健医疗”、“winner”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口罩。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干联系被告人黄某燕,要求购买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24600个假冒的“稳健医疗”品牌的包装袋。2020年3月8日,刘某干从李某湘处购买46000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稳健”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对外销售牟利。2020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将刘某干抓获,并缴获已封装完毕的假冒“稳健医疗”口罩10960个、印有“稳健医疗”、“winner”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15400个、封口机器一台。经核实,2020年3月期间,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稳健医疗”医用口罩一万余个,销售金额合计37215元。2020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燕抓获。经鉴定,刘某干假冒“稳健医疗”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仅为46%-50%,低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小于95%的标准。
裁判内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刘某干生产、销售假冒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数量在2万件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关于刘某干的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刘某干已经完成交易的销售金额为37215元,根据约定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假冒口罩销售金额为24112元。此外,刘某干向李某湘退还的7500个口罩均已经由刘某干使用带有“稳健医疗”、“winner”两个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包装,该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完成,李某湘为此支付给刘某干的17625元应当认定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故刘某干的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78952元。
关于涉案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数量问题,在案证据显示,黄某燕接受刘某干的订购要求后,销售给刘某干的口罩包装袋上均使用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刘某干所实际销售的口罩、现场查获的口罩、退还给李招湘的口罩均由使用了“稳健医疗”、“winner”两个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包装袋包装。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均涉及两个完整的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差异明显,各自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此外,并不存在由该两个商标组合而成的一个注册商标。因此,本案所涉注册商标数量为两个,应当据此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关于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处理正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均未就此提起上诉,亦未提出异议,且刘某干已经实际履行了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所确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已生效。
关于本案具体量刑问题,上诉人刘某干非法经营数额达78952元,且系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冒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涉疫物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刘某干到案后对其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一审宣判后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所确定的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法院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且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此类案件的特别性法律适用及特定程序要求,具有高度的典型意义。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口罩在当时属于“一罩难求”的紧缺抗疫物资,被告人利用“稳健口罩”的知名度,将“稳健”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的口罩,通过微信渠道向多地销售,主观恶意明显,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不利于疫情防控,通过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其施以刑事制裁及民事责任承担,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意义。同时,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程序完整、实体问题涵盖面广,且被告人主动履行民事责任,社会效果良好,彰显司法惩戒和教育功能,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