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番高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充气橡胶制品、体育器材的企业,彭某泉、冯某仪夫妻俩均是该公司原员工,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2020年6月11日,离职后的彭某泉成立格霖公司。2020年10月29日,冯某仪在番高公司敏捷数据安全系统中,将两份各有一千余名客户详细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重命名后解密并带走。冯某仪于次日从番高公司辞职,第三天入职其丈夫设立的公司。2021年6月17日,南沙区综合执法局从格霖公司电脑拷贝、提取资料并委托鉴定,并对彭某泉、冯某仪进行询问。经鉴定显示,电脑中272个邮箱、2148封邮件与前述两份表格信息匹配。冯某仪称该电脑为其在番高公司工作时使用,未清理即交格霖公司使用。彭某泉承认向表格中三家公司销售冲浪板等产品,交易额约3万美元。番高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番高公司请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所属领域知悉获得;番高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邮件证明表格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番高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格,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冯某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番高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继续以番高公司任职时的邮箱与客户联系,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供格霖公司、彭某泉使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彭某泉在番高公司任职时有机会接触涉案客户信息,将冯某仪未作保密删除的电脑在格霖公司使用并与客户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格霖公司经营范围与番高公司重合,且应知晓彭某泉、冯某仪的任职保密情况仍使用涉案客户信息,构成明知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遂判决格霖公司、彭某泉、冯某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客户信息的典型案例。涉案客户信息涉及数十个国家、上千名客户的信息,是权利人长期经营过程中付出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积累的重要商业资源。本案从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维度论述了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通过全面调取勘验证据对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构成要件完备、举证清晰、认定严密,对于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