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1知行初2号
【基本案情】
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曾与郑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种腐蚀性昆虫养殖风干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产品。在双方解除合同,并退回产品后,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在案外人养殖场安装“虫机”设备用于制虫沙、蛋白虫。郑州某环保科技公司主张该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请求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经组织现场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裁决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裁决,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覆盖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且其安装使用设备系用于科学实验而非生产经营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关于权利要求3,因涉案专利说明书虽记载温湿度传感器可设置在出风口或昆虫养殖层,但权利要求3仅限定设置在出风口,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设置在养殖层,根据捐献原则,仅在说明书描述而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得纳入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与郑州某环保科技公司解除合同后,另行仿制专利产品,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安装、使用“虫机”设备系用于制虫沙、蛋白虫,且协议约定设备所制产品归其所有,属于生产经营行为。故判决驳回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撤销行政裁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制止侵犯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通过等同原则认定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同时,对于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纳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适用捐献原则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既确保对专利权人创造性贡献的充分保护,又明确排除权利人对未纳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等同扩张,防止权利滥用,实现严格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