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将其包装成“某某一号”进行销售,其中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大豆种子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被告人薛某某后将上述大豆种子卖给李某某、郑某等多名农户,销售数额共计148480元。经鉴定,李某某、郑某等人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损失价值55436元。
经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
案发后,薛某某赔偿李某某、郑某等农户经济损失279000元并取得谅解,卢某某赔偿王某某、李某某等农户经济损失8302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责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48480元,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违法所得63804元。
【典型意义】
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一些不法商家为谋求私利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应予严惩。本案中,薛某某销售的种子造成了农户经济损失,依据销售伪劣种子罪对其定罪处罚,卢某某销售的不合格种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对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在审理中,对二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并处罚金,责令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二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及时为农民挽回损失,不仅严厉打击了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还强化了对种质资源的保护,让合格的种子紧紧地攥在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