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上旬,一中年男子(微信昵称:某某水产)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假冒卷烟事宜,双方约定在安徽省安庆市见面商谈,同时该中年男子与两名河南籍男子应某某、万某某约定在安庆市望江县会面。5月22日晚,张某某与其朋友方某某乘坐动车至安庆,与该中年男子及应某某、万某某在安庆高铁站附近吃饭,期间张某某与该中年男子商谈在张某某处购买100件冬虫夏草、南京九五之尊等假冒卷烟事宜。2020年5月底,应某某、万某某在该中年男子的安排下到达福建云霄,二人在云霄先后帮该中年男子支付给张某某3万元、银行转账5万元(后被应兴隆撤回转账)作为购买假冒卷烟的货款,同时张某某通过他人银行卡收取安庆望江ATM存入的20300元货款。随后张某某在其上线“阿某”处购买冬虫夏草、南京九五等假冒卷烟,由“阿某”安排人送货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安庆市望江县。

  2020年6月2日,车牌号为桂AXXXXD的蓝色厢式货车和车牌号为粤MXXXX8的白色小型货车先后在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和安庆市望江县被查获,两车分别运输卷烟2575条和卷烟2625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检测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分别价值人民币251.275万元和262.5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犯罪所得100300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由有关部门没收并依法处理。张某某不服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扰乱卷烟市场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而且,此类犯罪隐蔽性强,侦破案件难度较大。本案即是东至县烟草专卖局和望江县烟草专卖局联合侦破的重大疑难案件,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决心。在上下游均未归案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脱罪先供后翻,人民法院根据翻供印证规则,充分分析在案证据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间的印证关系,最终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作出有罪判决。体现了审判机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裁判规则,有力打击了烟草专卖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