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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AXX阿某有限公司诉张某某、芜湖市迪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自诉人AXX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XX公司)是一家根据瑞士法律成立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低压控制及自动化产品、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断路器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820XXX号“AXX”商标、第3820XXX号“A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均为第9类电容器、电源材料、断路器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1998年毕业于某学院两年制外贸英语专业,1999年至2000年在某中学从事英语教学。2001至2014年期间,张某某在温州从事断路器等电气产品的出口贸易业务。2014年12月26日,张某某设立被告单位芜湖市迪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公司,英文名称为TXXXXXElectricCo.,Ltd.),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元件、仪器仪表、电力变压器、五金机械、电线电缆销售以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将1629箱共165480个小型断路器从江西鄱阳提至安徽芜湖并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出口。《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显示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为“迪某公司”、货物运抵国为“利比亚”、境内货源地为“温州”、合同协议号为“TXXXXX2016001”、件数1629、数量165480个、商品名称为“小型断路器”,单价0.9127,总价151040美元。《委托报关协议》上申报要素中载明品牌为“TXXXXX”,申报型号为“DZ47-63”。《装箱单》和《商业发票》上载明合同编号为“TXXXXX2016001”,并详细列明了箱号、货名、数量、箱数、单价、金额、运抵口岸、装运口岸等信息,“品名和规格”具体包括“SH203-C32”“SH203-C40”“SH203-C63”“SH201-C16”“SH201-C20”“SH201-C25”“SH201-C32”“SH201-C40”“SH201-C63”两个系列共九个型号的小型断路器。而“SH203-C”系列和“SH201-C”系列均为A某某公司的断路器产品规格型号,该系列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官方网店及线下实体店铺均有销售,售价远远超过张某某报关出口的价格。

  芜湖海关在对上述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包装箱内的货物印有“AXX”商标,遂要求迪某公司说明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迪某公司未能提交。后经A某某公司确认,该部分断路器均系侵犯“A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芜湖海关对涉案货物作出扣留决定。2018年7月20日,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将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芜经开检刑不诉〔2018〕1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A某某公司对此不服,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芜湖市迪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八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165480个假冒AXX注册商标的微型断路器,由扣押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依法予以处理。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诉救济制度赋予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人格,是刑事诉讼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成果,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则条件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存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困难,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数量寥寥无几,本案系安徽省首例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成功由法院定罪量刑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本案在被告人无罪辩解,其辩护人亦提出无罪辩护,且缺乏相关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形成锁链的间接证据,借助逻辑推理,整合、构建出案件主要事实,利用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故意,被告人与被告单位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的成功办理,破解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在实践中长期面临的困境,为同类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提供了参考,有效发挥了刑罚惩治与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彰显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为权利人权益保障补充救济渠道的有效性,增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