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被告人王某、连某、任某、梅某、傅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低价从陈某某(繁昌县公安局已将陈某某犯罪线索通过公安部经侦局云端系统推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经侦大队办理)处购进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的手表,先后储存在繁昌县、三山区的出租房内,注册“某某某海外精品商城”网站并通过百度进行推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还低价购进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的皮具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此外,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连某负责与客户核单及售后服务等工作,雇佣被告人任某负责配表、与连某对接订单等工作,雇佣被告人梅某负责手表包装和打包等工作。2018年6月份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手表包装和打包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支付雇佣人员工资,被告人任某月工资5000元,被告人连某月工资9000元,被告人梅某月工资3500元、被告人傅某某月工资3000元。

  2018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方)与安徽省某速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速运公司)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由某速运公司为其提供快递服务。为便于结算,乙方为甲方开通月结账号。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方)与某速运公司(乙方)签订《代收货款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并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由乙方定期结算至甲方,对账联系人为王某。乙方通过COD统一结算平台(即乙方代收货款电子对账系统)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供甲方审核,甲方在乙方COD统一结算平台对结算账单进行确认,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形式的对账单。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服务费率为2%。合同签订后,某速运公司安排快递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与被告人对接收发货业务。根据某速运公司提供的客户名称为王某的《代收货款集团清单》,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任某、梅某、连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9259342元,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24883元。

  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承租的芜湖市三山区白象小区46幢2单元1601室内将被告人任某、梅某、傅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的手表和皮具等,共计人民币793962元(除200个坏表)。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繁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连某至繁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因盗窃罪被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300000元);二、被告人连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0元,违法所得45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三、被告人任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四、被告人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2500元,违法所得175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五、被告人傅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六、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所设立的“某某某海外精品商城”网站,在短短6个月时间,采取雇佣客服、打包、快递等人员,与快递公司签署代收货款协议,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的十几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手表,销售金额高达900多万元。假冒产品的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多个省市,犯罪形式呈现出链条化、集团化、职业化趋势,且成本低、获利快,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被侵权产品涉及多个国际品牌,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宣判之后,当地各大媒体报道称本案判决是给盲目相信网络低价销售奢侈品的朋友们一剂“清醒剂”。该案的审理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网络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开发开放和《外商投资法》出台的当下,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