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以“王某”名义开办“听某阁”网站,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此网站内有相声、小品、小说等,总计作品5084部。其中有重复作品,不重复侵权作品计2332部。被告人万某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录音制品达982人1016次,平均每次以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消费者通过淘宝网站进行购买并支付费用后,被告人万某发送网盘链接,消费者自行下载保存,累计盈利31204元。另外,通过消费者对网站上所捆绑的广告进行点击获取相应的点击量,广告联盟公司会根据点击量向万某支付相应费用,万某通过广告获利93189.45元,累计获利124393.45元。被告人万某退出违法所得124393.45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被告人通过搭建网站,采取下载储存或提供链接共享等网络技术手段,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传播有声读物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该案突破传统线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将网络存储或提供链接的方式也认定为复制发行,同时,以司法判决明确了涉众型侵犯著作权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证路径,为后期处理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