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国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管理软件V3.14,由安徽国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某公司)享有著作权。后被告人张某某从国某公司离职。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肥西某安驾校模拟考场改造中,给模拟考试车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20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19万。2017年6月,张某某以安徽润某智慧城市数字技术公司的名义在淮南某安驾校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37.65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32万元。2017年10月,张某某在宿州某金驾校科目二升级改造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6.4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2018年3月,张某某在宿州某金驾校科目三建设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30万元。2017年10月,张某某在铜陵某友驾校科目二升级改造中安装管理软件及配套硬件,总价14万元,已实际支付给张某某13.5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计算机软件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近年来,“盗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利润空间大等,一度成为行为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正版软件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