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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宁蒗明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蒗明杰公司)

  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集团公司)

  简要案情

  宁蒗明杰公司是第2077706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主要由两个舞蹈的彝族人像加“子玛”(竖)文字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2019年,宁蒗明杰公司发现澜沧江集团公司正在生产一款名为“孜玛”的白酒,并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宁蒗明杰公司向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对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经宁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宁蒗明杰公司与澜沧江集团公司的代理商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宁蒗明杰公司认为,澜沧江集团公司作为专业白酒生产、销售商,其生产销售的“孜玛”白酒所使用的商标与宁蒗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读音相同,两个字中的“玛”字也相同,“子玛”与“孜玛”翻译成彝语都是“吉祥”之意,足以误导消费者,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澜沧江集团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印有“孜玛”(竖)显著字样,与宁蒗明杰公司持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子玛”(竖)相比较,文字读音、字形非常相似,在彝语中均有“吉祥”之意,所涉酒类的销售地点亦存在重合,且宁蒗明杰公司的“子玛”酒在宁蒗县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公司自2016年就开始生产销售“子玛”酒,故澜沧江集团公司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孜玛”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宁蒗明杰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据此,澜沧江集团公司在酒类上使用“孜玛”(竖)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宁蒗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澜沧江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宁蒗明杰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少数民族语言的侵害商标权纠纷。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其中酒名寓意是人们在制酒饮酒过程中形成的特定文化。本案中案涉商标与侵权产品标识使用的文字在字形、读音上虽不完全相同,但文字的寓意一致,在彝语中均为“吉祥如意”之意。该案的判决对案涉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对中华文化(酒文化、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更深层次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攀附商誉、“搭便车”的做法,鼓励独创性和创新性,对类似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寓意的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