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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景洪光荣百货店、罗某、深圳市晨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觅客公司系案涉“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限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参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设计的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之间整体相似度高,二者在按钮形状、底座构造等细微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反映了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二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光荣百货店、罗某、晨睿公司的销售行为并未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其中,光荣百货店、罗某通过电商平台阿里巴巴网站向晨睿公司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其网店显示案涉产品系其自有品牌,上面有工厂信息、工厂地址,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等完备的产品信息,光荣百货店、罗某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对其所售产品存在侵害专利权人权利的事实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故光荣百货店、罗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责任。晨睿公司作为批发商,对所销售产品的注意义务高于市场一般的零售商。法院遂判决晨睿公司赔偿觅客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审理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区分专利产品的独有特征及一般特征,以消费者视角判断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而明确是否构成侵权。本案遵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本意,并对不同的侵权主体施以不同的民事责任,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