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业诋毁是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应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双方均从事茶叶销售,均会通过微信及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茶叶,双方的“粉丝”亦存在重合部分,因此,双方属同行业下存在竞争利益的经营者;陈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的直播间称宏盛茶叶销售的“大雪山普洱茶”有豆香,并在宏盛茶叶的头像显眼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豆香普洱”字样,其主观故意明显而确定;陈某某利用其拥有众多茶叶“粉丝”的抖音号发表宏盛茶叶所销售的前述茶叶品牌为“豆香普洱”的评论,且诉讼过程中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评论具有相关依据,因此能够认定陈某某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陈某某在抖音平台实施的前述行为,任何能够观看抖音视频的用户均有机会接触到,其散布编造的虚假事实,会误导相关公众对宏盛茶叶销售的商品产生不适、质疑、偏见等极为负面的印象,不正当地贬损了宏盛茶叶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陈某某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遂判决陈某某赔偿宏盛茶叶经济损失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抖音、微信平台发生的商业诋毁纠纷。中国茶文化源远流长,行业所涉经营者、消费者众多。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宣传、销售产品已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由于网络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经营者通过抖音直播平台等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更易导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极后果。本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说理清晰,为茶叶市场经营者健康有序合法经营提供了指引,并有助于规范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宣传产品的行为,对于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企业商誉也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