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3民初3658号】
【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国际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诉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笔记本电脑的按键部分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610802371.0、专利名称为“一种产生按压声音的键盘开关”的发明专利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原告于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慎重运用等同认定,滥用等同原则将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权利要求书具有公示作用,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充分考虑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缩小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四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四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故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权利必有救济,但同时权利也应有界限。准确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客观公正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保护范围,是保护创新的必然要求。本案原、被告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法院通过准确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审慎适用等同原则,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说明书实施例,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通过准确合理界定权利边界,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维护了相关市场主体创新的自由,保护了创新,避免现有专利权人不当利用专利阻碍技术进步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