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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8)粤0106民初21319号】

  【当事人】

  原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12年3月14日,被告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商标“”(下称涉案商标)。2014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作出合理赔偿。之后,被告以原告及其下属分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为由,以相同诉讼请求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原告及其多家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2014年4月11日,原告就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2018年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现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提起的系列商标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736719.89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此前对原告提起42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已具备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属于恶意诉讼,并造成原告为应对42起商标侵权诉讼调整产品销售、支付巨额应诉成本而产生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应对商标侵权诉讼支付了巨额费用及因应商标侵权诉讼而调整相关产品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因素,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836719.8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诚信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既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本案系因利用恶意取得的商标权提起诉讼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引发,被告涉案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恶意诉讼,并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必须严惩的态度,对进一步规范商标运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制止恶意诉讼行为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