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3行初12号】
【当事人】
原告: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下称惠州检测协会)
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市场监管局)
【案情与裁判】
省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惠州检测协会制定《关于预防和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恶性竞争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和《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会员公约》(下称《公约》)排除、限制竞争,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遂对惠州检测协会罚款 40万元。惠州检测协会不服,诉请撤销处罚决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惠州检测协会于2017年11月15日制订《工作方案》,将行政“限高价”偷换概念为“政府定价”,要求各会员单位不得随意降价或减免检测费,已推出的优惠活动必须立即全部下架等等。同年12月20日又通过《公约》,以行业自律之名要求全体会员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并要求会员缴纳保证金。此后,惠州检测协会获知2018年5月前后物价部门将不再对当地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指导(即不再“限高价”),即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检验检测费用(实为集体同步涨价)。2018年1月起,惠州检测协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等方式,制定统一调价方案,限定各车型检测费用的最低收费标准(实为“限低价”)。本是私下决定集体涨价,各监测单位却在新收费标准公示栏中暗含是因政府行为涨价之意。自2018年6月4日起,惠州检测协会31家会员单位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相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惠州检测协会通过《工作方案》和《公约》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限制、排除了区域市场内同业经营者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因经营者竞争可能带来的实惠,不利于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惠州检测协会倡导制定机动车检验费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涨价实施时间,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其制定的调价方案,构成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惠州检测协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因对行业协会利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组织实施垄断行为予以行政查处引发。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有本土性和区域封闭性。技艺的打磨、疑难问题的突破等,难离同行的经验交流和支持。区域市场内的经营者既激烈竞争,又抱团依存。行业特性既使价格竞争成为提升竞争力的捷径,也为经营者通谋固定价格提供了温床。经营者若是无组织地统一执行某一收费标准,并不违法;但若是集体通谋实施,则属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两者虽均表现为不使用价格竞争手段,但实有本质区别。后者以已掌握优势资源强者的所谓集体意志,强加于仍处弱势地位的经营者,为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是人民法院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积极举措。本案中,相关行业协会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明显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反垄断法》明文禁止的对象,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相关垄断行为,促进了各类行业协会或行业组织依法合规进行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