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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73民终574-5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文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认为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录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了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侵权行为的影响力,主观上具有攀附《王者荣耀》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吸引观众的故意,客观上获得巨大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腾讯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阳光文化公司和优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元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阳光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公司480万元及合理费用16万元。阳光文化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呈现的游戏背景、战斗主题、场景画面、角色形象、特效、道具、武器、音乐等均由游戏创作者预设,前述内容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均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可以认定为类电作品。(二)若游戏视频只是对游戏主播直播游戏过程的录制,并无独创性,难以构成类电作品。即使视频制作者在内容取舍、进程编排等环节中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但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阳光文化公司与游戏用户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视频,构成直接侵权。阳光文化公司主动推荐大量《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主动邀请知名用户成为金V认证用户,并通过招募“西瓜视频游戏达人团”成员的方式鼓励、引诱游戏用户大量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四)原审赔偿考量因素符合法律规定,赔偿金额亦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成为新兴行业,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游戏短视频更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话题。本案是网络游戏录播短视频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国内首个认定多人在线竞技网络游戏(MOBA)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对游戏短视频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均作了厘清,同时对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做了有益的探索,从而对规范游戏录播短视频行业合理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案件所涉问题在版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务层面都具有前沿性,引起业界及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为版权热点问题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