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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

  被告: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祺韵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主张其系《英雄联盟》《QQ飞车》《逆战》《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等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人,祺韵公司擅自在“5G芝麻”云游戏平台预装涉案网络游戏,利用该游戏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来夺取本应属于腾讯公司的用户和流量、云游戏市场份额,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APP的下载和分发服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请求判令祺韵公司、优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92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著作权侵权方面。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5G芝麻”平台上预装涉案网络游戏软件,以云计算为基础,通过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涉案网络游戏,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腾讯公司未能证明优视公司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故腾讯公司对优视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首先,腾讯公司主张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而原始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起着主导作用,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根据腾讯公司的游戏注册协议,腾讯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是基于用户的授权。腾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只有其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其次,祺韵公司运营的5G芝麻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再次,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涉案五款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相反,祺韵公司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通过5G芝麻平台对游戏的实时操作,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腾讯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综上,腾讯公司主张祺韵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祺韵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8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并驳回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宣示性规定后,《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看待与网络平台运营息息相关的数据,如何判断相关数据的权属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案提出平台不能享有与其业务密切相关的原始数据的垄断性权益,用户对这些数据享有处分权,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时收集原始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提供了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