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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塞拉公司与广州市柯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粤73民终24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塞拉公司(Ulthera,In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柯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柯派公司)

  【案情与裁判】

  阿尔塞拉公司申请注册了涉案“ULTHERA”商标。柯派公司是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销售的企业,曾于2016年10月因销售侵犯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治疗仪被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阿尔塞拉公司与柯派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但柯派公司在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ULTHERA”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判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该刑事判决已生效。阿尔塞拉公司认为柯派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柯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柯派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12万元。阿尔塞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派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阿尔塞拉公司达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数额巨大,且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派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为2175台及柯派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为300元至400元,计算出柯派公司的侵权获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间。柯派公司以刑事罚金的执行作为减免惩罚性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柯派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据此计算的数额已超过阿尔塞拉公司的诉请,遂终审改判柯派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低的问题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一大顽疾。在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部分恶意侵权人肆无忌惮,枉顾诚信经营理念,反复多次侵权,甚至有“知识产权法是没有牙齿的法律”的错误认知。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妥善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侵权人在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权利人和解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况,认定侵权人存在主观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最终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极大震慑了恶意侵权人。同时本案为今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思路,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低、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