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知民初1561号
【基本案情】
合肥某种业公司系“烟农1212”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人。黄某在其抖音账号宣传低价抛售“烟农1212”小麦种子,主动向取证人员介绍“白包”(无外包装标识)种子价格并收取定金,后介绍取证人员与王某联系。在漯河某合作社,王某向取证人员销售294袋外包装无标识的“烟农1212”小麦种子,漯河某农业发展公司收取了销售款项。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员之一,黄某开设有农资店。合肥某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合肥某种业公司与被告漯河某农业发展公司、王某、漯河某合作社达成和解并对其撤回起诉。对于被告黄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抖音宣传销售种子,与购买人协商价格、收取定金并指示交易地点,深度参与交易过程,构成未经许可销售“烟农1212”小麦种子的侵权行为。黄某明知“烟农1212”系他人享有品种权的品种,仍擅自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包装销售,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以“白包”形式销售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黄某的侵权情节、获利情况及另案侵权情况,确定赔偿基数为1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判决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粮食的基础,保护种业的植物新品种权,守护研发主体合法权益,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就是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本案在品种权人已与上游生产、繁育者达成和解、源头侵权得到遏制的情况下,法院秉持调判结合的原则,允许权利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对于不同意调解的侵权人依法判决,明确以无标识、标签的“白包”包装销售侵权品种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种业侵权行为,规范种子销售秩序,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与法律震慑的完美统一,彰显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种业振兴的司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