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被告人赵某原系某某疏浚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经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前,某某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并且因该项目向国外某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某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在艾曲西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赵某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新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新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该案回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不仅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也为法律开创性适用提供了鲜活的教材。该案的妥善审理,对强化天津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有力基础,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较好地展示了我国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本案也是贯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典型案例,为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