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远程电子公司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手动电动一体式执行机构”的专利权人,其在1688网站上发现被告布雷特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开关型电动执行器)。2020年8月被告参加了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世界环保博览会---上海国际泵管阀展,在展台背景屏幕上以及以实物的方式公开展示了系列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在展会分发的宣传册中也记载了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其后,经原告对案外人购买的涉案产品进行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阀门电动执行器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请求判令布雷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布雷特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仅在“在行程轴的端部固定有阀位指示盘”与专利“行程轴的端部固定有阀位指针”不同,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该特征构成等同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5中包含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构成相同特征。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1时,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5的保护范围。同时,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并未被布雷特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全部披露,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该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布雷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远程电子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远程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等同侵权判定有效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直接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的侵权行为已经越来越少,更多的是将他人专利通过非实质性的改动方式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当侵权行为不构成相同侵权时,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成为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的关键。等同原则系针对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能预见到侵权者侵权时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权方式这一情况,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度的扩展,将仅仅针对专利技术方案作出非实质性变动的情况认定为构成侵权,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