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王子公司是一项名称为“具有多管结构的射箭弓”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霍伊特公司为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人。王子公司公证购买环耀公司销售的印有“HUANYAO”商标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合射箭弓。王子公司、霍伊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8、10、13-18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面覆盖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2、7、8、10、13-15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具体限定安装部件成型方式,权利要求17对于安装部件材料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8限定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的制造方法为共同模塑。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安装部件为预成型,不能确定安装部件与弓把部分是共同模塑制成。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包含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6-18技术特征,但全面覆盖权利要求1、2、7、8、10、13-15的技术特征,落入并列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判决环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产品专利方法特征与结构特征保护范围具备不同的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在国际贸易繁荣背景下,具有专利保护的国际体育用品大量出现在国内市场。此类专利一般既有结构特征,也有方法特征。能用结构限定特征的,应当使用结构特征,只有在不能用结构特征限定,或不如用方法限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方法特征。因产品专利保护力度强于方法专利,权利人有将方法专利写成用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专利的倾向。如果按产品专利保护力度进行保护,会使权利人获得不当扩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