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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予之垣公司、曲豪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拥有一项名称为“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包括导电金属材质的管套本体,所述的管套本体外侧套设有导电材质的缓冲套体,所述的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设置有橡胶填充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的橡胶填充体内设置有导电连接体。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车架连接导电缓冲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电连接体为导电弹簧。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导电金属材质的管套本体;2.管套本体外侧套设有导电材质的缓冲套体;3.管套本体与缓冲套体之间设置有导电橡胶填充体。原告认为被告一销售的、被告二生产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在橡胶填充体内设置导电连接体这一技术特征。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技术方案是在橡胶填充体内加入导电粉或导电炭黑的主张,以及导电橡胶与涉案专利中橡胶填充体内设置导电连接体构成等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认定及裁判结果对于新材料领域的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橡胶填充体起缓冲作用,导电连接体起导电作用,二者技术功能独立,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导电橡胶填充体既起到缓冲作用,也起到了导电作用。导电填料和复合物基体通过一定工艺制作而成的导电橡胶,已经是一种有别于橡胶导电填料的新的物质,具备了新的功能和作用,并非是橡胶与导电填料的简单罗列组合,两者不能进行拆分。实用新型保护结构,不保护材料本身,不能扩大延伸到材料的微观领域,导电橡胶中的导电微粒无法“设置”,不能像“导电弹簧”一样可称之为“连接体”。直接使用导电橡胶填充与在橡胶填充体中设置导电连接体,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这种不同也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在电动车车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认定等同特征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