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八方公司是名称为“可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电动助力自行车用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八方公司从“闲鱼”网站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比沃中置助力电机”,公证保存比沃公司在官网上展示“电动自行车中置驱动系统”的宣传页面。八方公司主张比沃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比沃中置助力电机”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比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连接机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为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连接机构”的具体实施方式,据此可以认定“连接机构”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连接作用的是“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辅助齿轮与链轮通过该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同轴连接,从而实现链轮、辅助齿轮分别向驱动轴单向传递扭矩的效果,链轮与辅助齿轮之间亦为单向传动。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与说明书中“连接机构”具体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八方公司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限定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和解释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并理解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以此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该案依法限制性解释功能性技术特征,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既符合专利法鼓励创新创造的立法宗旨,也保护市场主体的正当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