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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8知民初33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系一款智能新能源环保烘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烘干机凭借其独特的流线型机身及配色方案,在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用户口碑。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发现,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在某采购网站发布的宣传图片中推广的一款烘干机,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产品高度近似。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认为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遂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4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构成近似”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技术事实的认定上。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坚持认为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产品抄袭了其最具辨识度的核心设计特征;而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则辩称其产品系自主研发,与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产品在多处细节上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特定行业的专用生产工具,并非市场常见的大众消费产品,如何界定行业技术特征和惯用设计成为案件的难点。为此,法院决定引入具备机械专业背景的技术调查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承办法官与技术调查官赴河南某机械设备公司工厂对被诉侵权产品及专业产品进行现场勘查,对产品的整体形状、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及相互位置关系、设计风格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观察和记录,并与四川某农业开发公司专利视图进行了初步比对。经过严谨的分析,技术调查官向法院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书》。在技术事实基本清晰、法律风险明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结合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并请技术调查官对双方的疑问进行解答。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调查+司法调解”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前沿性等特点,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有利于破解技术难题、提升审判质效、保障司法公正。本案通过借助技术调查官的专业优势,进一步查明了案件技术事实,通过法官释法,促使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调整诉讼预期,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以高质量司法办案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大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