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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诚电气公司诉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宝网络公司、某摩信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2013号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知民终247号

  【基本案情】

  某诚电气公司在第9类、第37类商标分类中注册有涉及红外探测装置、防盗报警系统的“某诚”“某诚电气”商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的关键词为“许昌某诚电气燃气报警器”,在第17项词条内容中涉及被诉侵权行为,其中该词条关键词为“某诚燃气报警器-各类潮流单品,尽在某宝热卖,快来选购!”,该词条下方有一产品图片,嵌入有“智能天燃气泄露报警器”等文字,并未显示生产主体信息。图片右侧并排有文字介绍,显示“某诚燃气报警器,精选器材……”。该图片下方显示有“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该词条最下方显示有“某宝热卖保障”“广告…”。在手机主页面点击“百度”后进入,点击屏幕上方搜索栏输入“许昌某诚电气一氧化气体报警器”点击搜索进入新界面,继续搜索,下方小字显示“某诚电气公司”“某诚可燃气体报警器-2022全新报价”下的第一张图片为“某威燃气报警器家用餐饮天然气液……”。

  某诚电气公司认为某威科技公司未经某诚电气公司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上述字样进行产品宣传、企业推广,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是某诚电气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其存在其他的特定关系,借用某诚电气公司声誉提高其产品宣传点击率,获取商业经济利益,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威科技公司、某果科技公司、某宝网络公司、某摩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5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关键词只是在网络和计算机的技术后台触发指向了某宝的集成页面,而使用该搜索工具的相关公众并不能直观感知到这种指向,在最终呈现的链接标题及设链网站内容详情页中均未见该商业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关键词隐性使用中,推广链接并未影响到某诚电气公司链接对消费者的可见性与识别性,没有以混淆等方式干扰消费者的信息选择,没有减少某诚电气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评价。故判决驳回某诚电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购物平台中关键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通过精准提炼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逻辑,明确了以“混淆可能性”作为认定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判断标准,为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供行为指引。本案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激励正当竞争,鼓励诚信经营上起到了示范作用。该案入选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