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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变造重要证据妨碍诉讼行为给予罚款——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苏州托托工贸有限公司、陆宝琪伪造、变造证据司法惩罚案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司惩1号

  【基本案情】

  经司法鉴定,被告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诉讼中提交的12份票据中有10份票据或存在明显液体浸润痕迹或系消退原有字迹后重新书写或在墨迹浓淡、笔画宽度、墨迹分布、字体大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非相同条件下一次性书写形成等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宝琪自认上述3份票据系其本人书写,并数次就票据真实性作出承诺。

  【裁判内容】

  苏州中院认为,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两公司提交变造的证据进行诉讼,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活动,导致启动鉴定程序,大大拖延了审理周期。鉴定后,博士隆公司和托托公司仍拒绝承认相应变造行为,理由明显违背常理、不合逻辑。陆宝琪作为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两公司变造证据、利用伪证进行诉讼知情并负有责任,并积极参与上述行为,多次虚假陈述。据此,法院对博士隆公司、托托公司、陆宝琪分别处以25万元、25万元、1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三被处罚人按期全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应当依法、诚实、全面提供证据。涉案商标在先使用证据系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在先权利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本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对当事人变造在先使用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定惩治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决心,以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