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2020)渝0112刑初1448号
合议庭成员:陈俊、李仁容、曾庆
二审:(2021)渝01刑终948号
合议庭成员:谢懿、欧明艳、吴贤奔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被害单位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德公司”)通过多年研发,设计出JQ系列加气机控制器,编制的相应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等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止信息技术泄露,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对技术资料等文件的保管、借阅等也制定有相应的制度规定。2014年,被告人杨某从耐德公司辞职后与曾在耐德公司工作过的陈重(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创立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海公司”),主要经营加气设备。2015年,曾在耐德公司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被告人任某在杨某等人的邀约下加入厚海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某、任某得知被害单位耐德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掌握有耐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后,以高薪吸引曹某从耐德公司辞职并加入厚海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研发加气机控制器。2016年7月,在杨某、任某指使下,曹某参照其在耐德公司工作期间拷贝及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为厚海公司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厚海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使用曹某设计的该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生产制造加气机,并将生产的加气机302台用于对外销售获利10 828 511.55元。经鉴定,被害单位耐德公司加气机控制器所示的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曹某参照耐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控制器与耐德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13个具备对比条件,其中,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被告单位厚海公司销售的使用曹某的设计生产制造出的加气机控制器实物技术信息与耐德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其余2个因电路没有运行,无法比对。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厚海公司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杨某、任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0 828 511.55元予以追缴,并对扣押在案的加气机电源板等制造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厚海公司及被告人杨某、任某、曹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一中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法院近十年来鲜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且侵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虽仅涉及产品的其中一个部件,但该部件系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要利润来源。被告单位和被害单位均是先生产出该部件,再从市场上购买其他部件进行组装后予以整体销售。且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均是将产品整体作为单位进行计量,未对该部件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进行单独区分及会计核算,审计机构亦无法对该部件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单独区分并进行审计确认。据此,法院最终确定以产品整体利润作为被害单位损失数额和被告单位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对被告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处罚。不仅有力地打击了该类犯罪行为,更是有效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商业秘密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市场主体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对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