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4)陕0104知民初372号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知民终43号
【裁判要旨】
1.考试辅导类教材虽内容涉及公有领域的考试大纲、法律法规等素材,但编写者在选择、编排、组织及阐释等方面体现独创性的,可认定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应仅因部分内容来源于公有领域而否定整体侵权认定。
2.在侵权赔偿数额认定中,若侵权图书作为课程附赠资料,客观上促进交易达成,即便未单独收费,亦应视同销售,可结合侵权行为情节、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案情】
某出版社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的《经济法基础》(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人及维权主体。2023年,某出版社发现陕西某会计管理有限公司编写、销售的《2023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材料——经济法基础(内部课程配套资料)》大量使用其教材内容,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教材署名编著者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原告依据《版权许可备忘录》从前者处获得了独占性授权及独立的诉权,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权利教材作为考试辅导用书,虽框架遵循考试大纲,但此特点系特定考试教辅用书的必然编排选择,不能仅以此否定其独创性,尤其是该教材在对大纲知识点的具体阐释、材料选择、内容编排、逻辑结构及部分总结举例上体现了编写者的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汇编作品。被诉图书出版时间晚于权利教材,其对具体考点进行阐释所使用的一、二、三级标题、核心文字表述、举例内容及内在逻辑关系与权利教材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出版、销售与权利教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为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独创性但包含大量公共知识、侵权行为情节、被告图书作为课程附赠品对销售的促进作用,以及本案属“一次取证、分别诉讼”等因素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考试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强调了对作品整体独创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对同类教辅材料侵权纠纷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本案对“附赠侵权资料”的商业行为性质作出认定,有助于规范培训出版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