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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审理,法院明确指出未经授权且无其他合法理由,传播短视频中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审理进一步提升了短视频制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明确认识到在短视频中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重要性。同时,该案对于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经授权获得文字作品《曾红极一时的蓝洁瑛暴毙家中无人知,一生写尽生命无常、世态炎凉》(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11月3日涉案作品发表于某平台。被告B公司是另一平台账户“美眉说娱乐”(简称涉案账户)的持有人。2018年11月9日,涉案账户未经原告授权发布名为《曾红极一时的蓝洁瑛暴毙家中无人知,一生写尽生命无常、世态炎凉》的短视频,时长1分11秒。经比对,涉案短视频字幕与涉案作品的329字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裁判要点】

  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涉案账户提供涉案视频,并在短视频字幕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四个自然段落的内容,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公证费172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郭晟

  法官助理:刘承祖

  书记员:姚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