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市场培育,在国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或单独以每瓶500元向被告人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白酒共30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90000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甘某某以每瓶900元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1618白酒共30箱,销售金额162000元,违法所得33600元。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白酒销售给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又将该酒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甘某某明知所销售的“五粮液”1618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赔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审理法院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商品的声誉和无形的商业价值。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关乎商标权利人自身的权益,也关乎市场管理秩序及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于食品、药品类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历来属于国家政策、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对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品牌白酒谋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并课以数额较大的罚金刑,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