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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公司诉第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欧普照明公司为“欧普”、“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主要为浴用加热器、浴霸、灯(照明用灯)等。第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2020年6月欧普照明公司委托公证处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其从第某某开设网店购买了“欧普浴霸灯集成五合一风暖家用”商品一台,支出费用430元,购买商品以邮寄方式送达,该网购商品标有“OPPLE”标识。欧普照明公司以第某某侵害其商标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2.第某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第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标有“OPPLE”标识,经欧普照明公司鉴定非其公司销售商品,故第某某销售案涉商品行为侵犯了欧普照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第某某向法庭提交的相关网络平台进货截图,不足以证实其为合法取得案涉商品。对第某某抗辩称经营网店系案外第三人借用其身份证开设,店铺收入款项均全额转账给案外第三人的理由,法院认为,借用身份行为系第某某与案外第三人的内部约定,对外应由登记的第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当地的消费水平及商标的声誉、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由第某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判决:第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第某某赔偿欧普照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上网店销售模式与传统实体店售货相比,具有交易空间虚拟化、交易便利快捷等特点,为广大网购消费者带来购货方便的同时,也给销售商提供了新的经营商机。但是,网络销售并非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外之地,这就对网络经营者保证合法货源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本案例,警示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网络店铺要合规登记真实信息,诸如将身份证借于他人在网络平台注册店铺等行为,不能免除出借人对网店侵权责任的承担;同时,网络进货渠道要确保合法规范,对所购进商品涉及的诸如知识产权、质量等应尽到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否则,网络经营者将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