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注册取得“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品牌经长期使用、大量宣传,在国内专业运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授权在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分销“图片”品牌标识的鞋类、服装、体育用品等系列产品,并取得以上区域范围内“图片”标识作为字号在店铺建筑物上印刻、悬挂等独占许可使用权。2017年7月,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甲方)与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乙方)签订《361°加盟合同》,其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武威市民勤县开设“361°”品牌专卖店,协议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再未续签。但截止2020年12月,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仍继续销售“图片”品牌产品并在店铺门头字号及店内使用与“图片”商标相同的标识。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经公证取证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在诉讼中亦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其订货押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在加盟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且在原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其应当负责销毁、归还所有授权使用的商业标志并将门头、店内宣传画摘除的情形下,仍然长时间在其门头、店内使用“图片”注册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该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品牌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销售“图片”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处理库存积货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一、民勤县某服装专卖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兰州某体育用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终止在未续约的情形下,被特许经营人长时间继续使用原合同约定的商业标识引起的纠纷案件。作为特许经营授权方既可以根据合同起诉对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商标权利人身份提起商标侵权之诉。通过该案例,提醒特许经营或类似经营的被许可人要诚信守约、合法经营,在授权合同已经终止,依据原合同使用的诸如注册商标、其它商业特有标识或装潢、专有技术等丧失使用依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停止使用,否则,会造成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加强品牌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维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