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田某某、白银某百货公司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通过合法受让,永久排他性无偿使用图片、图片注册商标。后该公司在白银某百货公司卖场内田继民柜台,发现在店面立柱、柜台侧围、商品吊牌、包装及质保单上使用图片和图片标识,遂提起诉讼,要求田继民和白银某百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田继民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白银某百货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田继民、白银某百货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作为企业名称简称的“中国黄金”,还是案涉、商标,经长期持续、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在后销售的田继民,其使用的标识的突出显著部分“中国黄金珠宝”,并非对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性使用,且与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中国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整体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案涉商标的专用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和活跃,市场经营者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底线,尊重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作为在后同业经营者田继民,所用标识的案外授权者不仅通过规避大陆企业注册制度获得含有“中国”二字的企业名称,而且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与案涉商标权利人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通过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字样,使其成为指引消费者判断服务来源的识别依据,未尽尊重在先权利并合理避让的义务。另外,该公司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其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多年的“图片中国黄金珠宝”标识,具有明显攀附知名商标商誉以及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