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蔡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11月获得授权公告。2016年3月,蔡某与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签订外观专利独占性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在我国境内独占性使用涉案专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19年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向公证部门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在某咖啡经销部购买“萃茶奶盖专用机”一台,支付650元。随后,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咖啡经销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庭审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外包装及主机上均无生产厂家信息。某咖啡经销部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城关区某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购进,城关区某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亦认可该陈述。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萃茶奶盖专用机”与涉案专利产品功能类似,属于类似商品。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区别设计特征基本一致,其它设计虽略有差异,但这些差异处于不易观察的位置,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某咖啡经销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虽被告某咖啡经销部陈述侵权产品是从城关区某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购进,城关区某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亦认可该陈述,但因被诉侵权产品系无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无产品合格证书,属于“三无”产品,某咖啡经销部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某咖啡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某餐饮机械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为保护或者平衡善意侵权人利益,都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判实务中,被诉知识产权侵权人一般也都会以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以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审查“合法来源”的主、客观标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而现实情况又较为多样复杂,以致出现认识不统一现象。本案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违反基本审查义务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并判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判决契合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贯彻了知识产权强保护政策,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