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河北某种业公司是玉米新品种万糯2000品种权人,2020年8月,经该公司举报,张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前往甘州区上秦镇某社随机抽取玉米果穗与万糯2000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结论为比对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后经张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陈述其种植玉米种子亩数为150亩,是由霍某某委托其种植,共收获果穗45吨,全部交付霍某某。张掖市农业农村局经霍某某申请,在霍某某、河北某种业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对霍某某在晾晒场晾晒的玉米种子果穗进行转商报废处理。2021年1月,张掖市农业农村局对霍某某涉嫌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4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某种业公司又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河北某种业公司的“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霍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委托王某某生产万糯2000玉米种子,侵害了河北某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王某某明知委托人霍某某没有制种资质,仍然接受委托种植玉米种子,且在执法人员向其询问时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与霍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霍某某委托王某某种植的万糯2000玉米种子已经转商报废,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判处霍某某、王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损害赔偿数额,考虑侵权玉米种子已经全部转商报废的事实,结合河北某种业公司为维权确实存在开支,酌定霍某某与王某某共同赔偿河北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
制种生产事关粮食安全,是一项需要得到资质许可的特殊行业。随着种业的发展,在制种领域频频发生“种粮大户”以个人名义种植或委托种植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繁殖材料的案件,因这类案件的违法制种行为同时涉及违反行政管理或者刑事犯罪,故在侵权主体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品种权人提起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将刑事裁判或行政处罚中认定的相关侵权事实予以采信,对具体情节与处罚结果亦予以综合考量,进而确定民事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确定赔偿数额。从而形成行政执法或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全方位保护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