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5)陕0103知民初230号
【裁判要旨】
玩偶公仔类文创产品在造型、颜色、材质等方面虽有细微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且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系权利美术作品的,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案情】
原告某科技(西安)有限公司起诉称,其将陕西美食文化“肉夹馍”融入文创产品,形成独具西安特色的原创玩偶“绒馍馍”系列美术作品。一经上市,便成为一“馍”难求的网红文创产品。被告系西安市一家文创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外观近似但在玩偶大小形状、脸部线条、动作造型、颜色材质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的玩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与案涉“绒馍馍”系列玩偶外观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能提供物流和交易凭证,披露具体的进货商家名称,但从主观上来看,原告享有权利的“绒馍馍”系列作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从案外人处购买玩偶的价格和正版价格差距较大,且属于“三无产品”,不能认定被告在进货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的销售者,故对其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绒馍馍”的知名度、原始智力投入、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自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以司法裁判回应文化产业发展关切,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司法理念,将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入“文化强市”建设,以严格司法有力维护本土文创成果、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筑牢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