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享有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文字商标、第13777351号图形商标、第16130851号立体商标、第16130852号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啤酒等。至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安仁县红玉商店销售了一箱外包装标有“六个土核桃”等字样的商品。
【裁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为植物蛋白饮料,与第13777351号、第512731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植物饮料”相同;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纸箱突出使用“六个土核桃”文字标识,完整包含原告四枚注册商标中的“六个核桃”,两者构成近似;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安仁县红玉商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