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9年12月2日,案外人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内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告原为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商,双方合作日期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被告曾大量购买了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器材等商品。合作到期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退还被告的1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1万元的商品。被告继续使用小牛顿商标。
【裁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双方合作日期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依约定在合作终止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10000元,但在2019年9月23日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未退还被告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反而将该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10000元小牛顿的商品。在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抵作货款并向被告发放商品的情况下,被告基于北京小牛顿科学启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小牛顿商标,符合双方加盟的应有之义;且被告接收到了该批商品后,客观上也只能以小牛顿商标对该批商品开展相关活动加以利用。